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而制定的详细规则。它对计量领域的各个方面都做出了具体规定,目的是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首先,在计量基准器具和标准器具方面,细则规定计量基准器具是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计量标准器具则需要经过考核合格后才能使用。比如企业使用的用于测量产品规格的计量器具,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经国家鉴定合格等条件。 其次,在计量检定方面,实行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方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范围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等。企业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必须按照规定申请检定。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则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再者,对于计量器具的制造、修理和销售,细则也有严格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销售计量器具也需要符合相关质量要求。依据细则第十五条,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考核内容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在计量监督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监督工作,对计量违法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如果企业在计量方面存在违法行为,比如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等,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生产、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细则第四十三条就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做出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