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所遵循的一系列步骤和规则。这一程序的规定旨在确保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首先是立案阶段。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且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接着进入调查取证阶段。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进行陈述和申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纳。 调查终结后,进入核审阶段。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然后是告知与听证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最后是作出处罚决定阶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经过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