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故意伤害罪中,伤情鉴定在多久后可以做,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遭遇了故意伤害,现在想做伤情鉴定,但不清楚具体时间。我想知道不同伤害情况对应的鉴定时间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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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关于伤情鉴定的时间,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从公安机关的程序角度来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第十九条规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其次,从伤情本身角度来看,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例如一些体表的划伤、挫伤等,主要依据受伤当时的情况来判断伤情,这种情况下伤后就能够进行鉴定。而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则需要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比如因伤害导致了某些内脏器官的损伤,可能需要等治疗一段时间,病情稳定,并发症情况明确后再做鉴定,这样得出的结果才更准确。 另外,一般来说,如果没有达到重伤,故意伤害伤情鉴定通常一个月左右能出结果(在县区等地法医人数较少且案件不紧急的情况下)。但若是涉及内伤等复杂情况,需要等出院后三个月到半年才能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伤情鉴定对于确定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及量刑等方面都有着重要意义。伤害结果必须要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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