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还具有继承权?

我之前和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养父母去世了,留下了一些财产。我想知道,因为已经和他们解除了收养关系,我还能不能继承他们的财产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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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养继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具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收养关系以及继承权的基本概念。收养关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使原本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建立起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而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然而,当收养关系解除后,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也就是说,一旦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基于收养而产生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就不复存在了,相应地,养子女也就不再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仍然对养父母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种情况下,养子女虽然没有法定继承权,但可以适当分得部分养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不再具有对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但如果存在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等特殊情形,养子女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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