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继承的时效有什么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继承时效是一个涉及继承人权益和财产分配的重要法律概念。简单来说,继承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范围,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可能会对继承人的权益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继承纠纷而言,这个三年的诉讼时效是从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当某个继承人发现其他继承人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分割了遗产,从他发现这个情况的那一刻起,就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如果在这三年之内,他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继承权,那么之后再去法院起诉,对方就可能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此时,法院可能不会支持该继承人的诉求。 而二十年的最长时效是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无论继承人是否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只要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了二十年,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遗产。例如,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一直没有对遗产进行分割,过了二十年后,其中一个继承人想起来要分割遗产并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不会受理。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一些特殊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另外,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总之,继承人应当及时关注自己的继承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后,要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