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交通诉讼中处于什么法律地位?
开车出事故后和对方在赔偿问题上没谈拢,对方准备起诉,我买了车险,不清楚保险公司在这场交通诉讼里是啥法律地位。是会和我一起作为被告,还是有其他情况?想知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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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诉讼中,保险公司的法律地位较为特殊。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中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这表明,保险公司具有向受害人赔偿的责任。从受害人角度讲,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可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直接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被告一方)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可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受害人基于侵权法律关系向机动车一方主张权利。但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多少,会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机动车一方予以赔偿及具体的赔偿数额。所以受害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因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保险公司获得诉讼第三人的地位。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一部直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公司常以共同被告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交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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