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有哪些规定?

我买了份保险,理赔时和保险公司起了争执。听说有《保险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我想知道这里面具体有啥规定,它能怎么保障我的权益,在我和保险公司这种理赔纠纷里起到什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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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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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是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首先,在保险合同订立方面,《解释二》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作出了详细规定。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需要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依据《解释二》第十一条,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这就好比商家卖东西,要把商品的重要注意事项清晰地告诉消费者,不然这些注意事项就不能约束消费者。而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其次,关于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释二》明确了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和时效等问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比如,当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然可能会丧失胜诉权。 再者,在保险代位求偿权方面,《解释二》规定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被保险人之后,就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去要钱。 此外,《解释二》还对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当保险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总之,《解释二》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为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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