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与其他公司的往来款项要计入其他应收款吗?

我公司和其他公司有一些资金往来,不太清楚这些往来款项在财务记账的时候,是不是要计入其他应收款,不知道法律上对此有没有规定,所以想了解一下该怎么处理这些往来款项的记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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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应收款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财务记账方面,判断与其他公司的往来款项是否计入“其他应收款”,需要结合款项的性质和相关会计准则来确定。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一般核算的是企业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收出租包装物租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支付的押金;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等。 如果与其他公司的往来款项是上述类似性质的款项,比如企业为其他公司代垫的水电费、为其他公司支付的临时性借款等,就可以计入“其他应收款”。但如果往来款项是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业务产生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就应该计入“应收账款”。例如,你公司向其他公司销售了一批货物,对方尚未付款,这笔款项就应计入“应收账款”,而不是“其他应收款”。 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与其他公司的往来都计入“其他应收款”,要准确判断款项的性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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