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哪些暂行规定?


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同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专门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的预算外资金。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征收范围与依据: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也就是说,只要是缴纳这两种税的主体,一般都在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范围内。 计征依据和费率: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3%。例如,某企业当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0万元,消费税5万元,那么该企业当月应纳教育费附加=(10 + 5)×3% = 0.45万元。 减免规定:如果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那么教育费附加也会相应减免。此外,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缴纳时间和地点:缴纳人缴纳教育费附加的时间和地点,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时间和地点相同。一般来说,企业会在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一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法律责任:如果单位和个人不按照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面临罚款、加收滞纳金等处罚。 总之,教育费附加是一项重要的财政性资金,对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