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庭的管辖权是怎样的?


国际仲裁庭管辖权是指国际仲裁庭受理、审理和裁决特定争议的权力范围。它是国际仲裁程序得以启动和进行的基础,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只有明确了仲裁庭有管辖权,其作出的裁决才可能具有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国际仲裁庭管辖权的确定,主要基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也就是说,双方要明确表示愿意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确定具体的纠纷范围,并且选定了特定的仲裁机构。只有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国际仲裁庭才可能获得管辖权。 此外,仲裁事项必须是具有可仲裁性的。一般来说,涉及人身关系、行政争议等事项通常不具有可仲裁性。比如,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就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这是因为这些事项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的人身权利,不适宜由仲裁这种民间性质的方式来处理。 仲裁庭自身也会对管辖权进行审查。当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仲裁庭会根据相关法律和仲裁规则进行判断。如果仲裁庭认为自己有管辖权,会作出相应的决定。但当事人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从国际层面来看,不同国家对于国际仲裁庭管辖权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国际公约,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管辖权相关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定,为国际仲裁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我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在处理涉及国际仲裁的案件时,会遵循该公约的相关规定。 总之,国际仲裁庭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等多个方面。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应当谨慎明确相关条款,以确保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