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4条是怎样的?

我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最近在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第4条不太理解。想知道这一条具体怎么解释,它会对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产生什么影响,比如在权益保障、义务履行方面,希望能有专业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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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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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这一条款。首先,我们要明白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用人单位为了业务发展等需要,在不同地方设立的下属机构,像分公司、分店等都属于分支机构。 对于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它有一定的独立经营资格和能力。从法律角度讲,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和这样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后,双方直接建立了劳动关系,分支机构要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比如按时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相关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里的用人单位就包括了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 如果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它本身不具备独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但是,如果它受到用人单位的委托,也能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分支机构和劳动者签合同,但实际上背后的责任主体还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如果在劳动关系中出现了问题,比如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合同等,劳动者可以找用人单位来承担责任。这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而让劳动者的权益受损。 总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分支机构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的不同情况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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