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二百七十九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民法典二百七十九条的具体司法解释内容。我在处理一些房屋使用相关事务时,感觉涉及到这条法律,但不太清楚具体解释,想知道它在实际情况中是怎么应用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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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宅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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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这里的“住宅”就是我们平时居住生活的房屋,“经营性用房”是用于商业经营等活动的房屋。把住宅变成经营性用房,可能会对其他业主的生活产生影响,比如造成噪音、人员流动增加等。 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根据相关的法律实践和解释,一般是指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如果要把住宅改成经营性用房,首先要看看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约。然后,必须要得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才行。 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这体现了法律对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小区居住环境的和谐与稳定。这一规定平衡了业主对房屋的自主使用权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对于解决住宅商用引发的纠纷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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