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九百三十三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想了解民法典九百三十三条的具体司法解释。我在处理一些事务时,涉及到这条法律规定,但不太清楚其具体的解释和适用范围,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让我明白这条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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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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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里的随时解除权,就是说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需要特别的理由,就可以单方面决定终止合同。 对于无偿委托合同,解除方如果在不恰当的时间解除合同,给对方带来了直接的损失,比如为了完成委托事务已经支出的费用等,那么解除方就需要对这些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例如,甲无偿委托乙帮忙采购一批物资,乙已经联系好了供应商并支付了定金,这时甲突然解除委托,那么甲就需要赔偿乙支付的定金这一直接损失。 而对于有偿委托合同,解除方除了要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外,还要赔偿合同履行后对方可以获得的利益。比如说,甲有偿委托乙进行一项商业谈判,约定如果谈判成功会给乙一笔报酬。在谈判即将成功时,甲解除了委托,此时甲不仅要赔偿乙为谈判支出的费用等直接损失,还要赔偿乙原本在谈判成功后可以获得的那笔报酬。 法律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该条明确了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解除权以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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