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在处理合同纠纷的时候,听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很关键。我想了解一下这条的司法解释到底是怎样规定的,它在实际的合同问题里是怎么应用的,希望能有详细且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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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这条法律规定主要涉及违约金相关的内容。违约金,通俗来讲,就是合同双方事先说好,要是有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就要给对方一定的钱或者按照一定方法计算赔偿金额。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造成的损失少,受损的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增加违约金。比如,A和B签订合同,约定A违约要给B 1万元违约金,但A违约给B造成了2万元的损失,这时候B就可以请求增加违约金。 而要是约定的违约金比实际损失高很多,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至于“过分高于”的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另外,如果合同针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违约方付了违约金后,还是得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比如,甲没按时交货,按照约定付了迟延履行违约金后,还是要把货交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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