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第二十一章的内容是什么?

我想详细了解下民法典第二十一章具体都规定了啥。因为最近在处理一些法律事务,感觉可能和这章内容有关,但自己不太清楚里面的条款,所以想问问具体情况,看看能不能从中找到解决问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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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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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通俗来讲,就是一方把自己的物品交给另一方保管,另一方接受保管任务所形成的合同关系。 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这就明确了保管合同的定义和一些常见的成立情形。 在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在第八百九十二条有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也就是说,保管人要好好保管物品,不能随便更换保管的地方或者方式。 关于保管费用,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这就对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情形进行了区分。 当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时,根据第八百九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如果保管物是货币,保管人可以返还相同种类、数量的货币;保管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品质、数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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