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属于第一编“总则”里的内容,标题为“自然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这一章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就好比是一张入场券,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意味着在法律面前,从出生那一刻开始就有资格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比如继承遗产等,这是法律赋予的平等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判断一个人能否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些规定依据的是《民法典》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二节是“监护”。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监护人由配偶、父母、子女等按顺序担任。同时,还规定了协议确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等方式,以确保被监护人能得到妥善的照顾和管理,相关法条在《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九条。 第三节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宣告失踪后,会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由财产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宣告死亡则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一旦被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财产继承等都会发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些规定在《民法典》第四十条至第五十三条。 第四节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对应法条为《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