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第七章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第七章是“代理”。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这一章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一般规定。代理指的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比如,您委托朋友帮您去签订一份合同,朋友在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的行为,后果就由您来承担。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像办理结婚登记这种行为,就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去做,不能让别人代理。 其次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比如,您写了一份授权书,让律师帮您打官司,里面就会写明律师可以帮您做哪些事、权限范围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最后是代理终止。不同类型的代理,终止的情形也不同。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等。法定代理终止的情形有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您之前委托朋友帮您处理事务,现在事情办完了,委托代理关系也就终止了。这都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等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