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想详细了解一下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章的具体内容,不知道这一章节主要围绕哪些方面进行规定,对我们日常生活会有什么影响呢?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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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结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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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是“婚姻家庭编”,第二章是“结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这一章节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结婚的条件。根据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体现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即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自主、自愿的选择,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了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只有达到这个年龄,男女双方的生理和心理才相对成熟,能够承担起婚姻的责任和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某些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对后代的健康不利。 接着是结婚登记的相关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表明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婚姻的效力,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一旦婚姻被认定为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五编第二章围绕结婚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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