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具体了解一下《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不知道这条法律规定了什么,对我们日常生活有啥影响,希望有人能详细解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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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下面为您通俗解释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简单来说就是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没办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人。这里面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成年人,因为一些原因,比如精神疾病等,没办法辨认自己做的事情;另一种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如果他们也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同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来代理。法定代理人一般是他们的监护人,像父母等。这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因为不能正确辨认行为而遭受损失。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去签订合同,如果签了合同,这个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只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是有效的,这样能确保他们的权益在民事活动中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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