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的转让权该如何利用?


著作权人的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一般不能转让,而可以转让的主要是财产权,像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 在利用转让权时,首先要明确转让的权利范围。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进行转让。比如,仅转让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保留其他权利。这种选择要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来决定。如果自己没有能力进行作品的大规模复制和发行,就可以把这两项权利转让给有实力的公司,让他们去运作,从而获得收益。 转让著作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作品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转让价金、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正式的合同文本,也可以是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等。这样做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在转让过程中,还需要注意的是,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只明确转让了复制权,那么受让方就不能擅自行使发行权等其他未转让的权利。同时,著作权转让登记不是转让生效的必要条件,但进行登记可以起到公示作用,增强权利的稳定性。登记可以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相关机构办理。 转让完成后,著作权人将不再享有已转让的权利,而受让方成为该部分权利的新权利人。受让方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这些权利,并获得相应的收益。比如受让方获得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就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传播该作品并获取收益。 总之,著作权人在利用转让权时,要谨慎选择转让的权利范围,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必要时进行登记,以保障自己和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