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想了解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条规定对我们日常生活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呢?能不能通俗地解释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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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条文内容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饲养了像藏獒这类被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或者其他被认定为危险动物的动物,一旦这些动物对他人造成了损害,不管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没有过错,都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通俗来讲,法律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采取了非常严格的责任认定标准。一般情况下,在普通的动物侵权案件中,可能会根据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存在过错来确定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但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法律不考虑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发生了损害事实,就必须承担责任。 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和危险性,它们一旦伤人,往往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通过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严格责任,可以促使他们遵守法律规定,不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从而减少这类危险动物对公众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例如,张三饲养了一只被当地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某天这只狗咬伤了路过的李四。那么,不管张三在这件事情上有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比如有没有给狗拴好链子等,张三都要对李四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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