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有关教育的条款有哪些?

我想了解下《民法典》里和教育相关的条款。我孩子在学校遇到了一些事情,涉及到学校的责任和我们家长的义务等方面,我想弄清楚《民法典》里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能有个底,也知道该怎么去处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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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民法典》中涉及教育相关的条款,主要体现在民事主体权利保护、侵权责任等方面,这些规定从不同角度保障了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 首先,在民事主体权利保护方面,《民法典》保障了受教育者的人格权益。根据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在教育场景中,学校和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这些人格权。例如,教师不能随意公开学生的隐私信息,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在监护与教育责任方面,《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就明确了家庭在教育中的责任,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同时,在监护制度下,如果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这也间接影响着家庭教育中对孩子行为规范的教育。 再者,关于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民法典》有详细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两条规定根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对教育机构的责任进行了区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即默认教育机构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己尽到了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需要证明教育机构确实存在未尽到职责的情况。 另外,在合同编中,如果涉及到教育服务合同,也适用相关规定。比如,培训机构与学生或家长签订的培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都受到《民法典》合同编的约束。如果培训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教育服务,学生或家长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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