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在什么情况下能撤销监护人资格?


在《民法典》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时可以撤销监护人资格: 首先,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时,比如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被监护人等行为,严重影响到被监护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这是因为监护人的首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一旦做出严重损害的行为,显然无法再继续履行好监护职责。 其次,如果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由于某些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从而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也可以撤销其监护资格。比如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其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过教育还不改正的;又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让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情况。 最后,若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同样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例如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等。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相关概念: 监护资格:是指法律赋予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监督和保护的资格。 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等责任和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