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在涉及担保的事务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不太清楚《民法典》担保方面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个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在实际的担保行为中有什么作用,能给我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怎样的帮助,所以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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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首先,该解释明确了担保制度的适用范围。担保制度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等方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比如《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解释进一步细化了不同类型担保合同的适用规则。 其次,在保证合同方面,解释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做了详细区分。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对于担保物权,解释对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的设立、效力、实现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在抵押财产的转让方面,解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明确了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最后,该解释还对非典型担保做了规定,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等。这些非典型担保方式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解释为其适用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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