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保证有哪些变化?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保证的法律事务,以前对保证相关法律有点了解,但听说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方面有变化。我想知道具体都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对实际的保证行为和相关权益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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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施行前,担保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民法典施行后,对保证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完善。 首先是保证方式的推定规则发生了变化。根据原《担保法》第19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民法典》第68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变化加重了债权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的注意义务,债权人如果希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就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其次,保证期间的规定也有不同。原《担保法司法解释》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但《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使得保证期间更加统一和明确,减少了法律适用的争议。 再者,保证人的追偿权和抗辩权方面也有优化。《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进一步明确和保障了保证人的追偿权。同时,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强化了保证人的抗辩权。 总的来说,民法典关于保证的变化更加平衡了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当事人需要关注这些变化,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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