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房贷还在,该由谁来还?
我和另一半准备离婚,但房子还有房贷没还完。我俩都有点纠结这房贷后续该谁来承担,毕竟这不是一笔小数目。想问问从法律角度看,离婚后这房贷到底该怎么处理,是一人还还是按什么比例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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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如果房贷还未还清,确定由谁来偿还房贷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从不同情况来详细分析。 首先,要区分这套有房贷的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房子是在夫妻婚后购买,即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房贷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如果房子是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先协商房贷由谁来还。比如双方可以约定由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要是协商不成,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房屋的使用情况等因素。 如果房子是一方在婚前购买,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况下,房子一般属于婚前购买方的个人财产,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离婚后房贷由谁来还,关键在于房子的归属和性质。在处理这个问题时,双方可以先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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