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有哪些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问题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为你介绍一些重要方面: 首先,在保证方面,明确了保证合同的成立。根据解释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担保书,乙公司收下并未反对,那么保证合同就成立了。对于保证方式,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同时,还规定了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其次,在抵押方面,解释对抵押物的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例如开发商以正在建设的楼盘进行抵押,只要办理了登记,抵押是被法律认可的。对于抵押物的处分,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这平衡了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 再者,在质押方面,对于动产质押,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比如甲把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乙,当甲把汽车交给乙时,质权就产生了。对于权利质押,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确保了质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该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对担保法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担保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担保市场的秩序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