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双方均不愿履行离婚后监护人的义务该怎么处理?


如果父母双方均不愿履行离婚后监护人的义务,是有相应法律办法来处理的。 首先,要明确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并不会因为离婚而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当父母都不愿履行监护义务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采取行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若存在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情形,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而且,即便父母双方的监护资格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也就是说,父母还是要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另外,如果有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总之,法律保障未成年人能得到妥善监护和照顾,父母不能随意逃避自己的责任。 相关概念: 监护资格:指法律赋予特定的人对未成年人等需要监护的人进行监护的权利和责任。 临时监护措施:在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新监护人未确定前,为保护被监护人权益而采取的过渡性监护安排。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处理涉及被监护人事务,如指定监护人等情况时,要以对被监护人的成长、生活等各方面最有利的方式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