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院关于在建工程抵押有哪些规定?

我有一处在建工程,想拿去抵押融资,但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尤其是最高院对于在建工程抵押有啥说法,比如抵押的条件、效力认定这些方面。要是抵押过程中出了纠纷,最高院又是依据什么来判的,希望能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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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对在建工程抵押有诸多规定和指引。从抵押的主体和客体来看,抵押人必须是具备合法资格的主体,对在建工程拥有合法的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这里明确了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法律地位。 关于抵押的设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权不成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未办理登记,即便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债权人也无法就该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抵押的效力认定方面,最高院会审查抵押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可撤销的情况。若抵押合同被认定无效,抵押行为自然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如果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最高院会依据登记的先后顺序等规则来确定受偿顺序。《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当在建工程抵押出现纠纷时,最高院还会考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意味着如果在建工程存在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未支付的情况,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人的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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