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和土地抵押有哪些不同?


在建工程抵押和土地抵押存在多方面不同。 首先,抵押对象有差别。土地抵押,简单说就是把土地的使用权拿来抵押,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给债权做担保。要是债务人不还钱,债权人能依法处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用卖地的钱优先受偿。在建工程抵押呢,是把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加上在建工程已经投入的资产,一起拿来抵押,同样不转移占有 。 其次,抵押条件也不一样。土地抵押要求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得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者转让这种合法方式取得的,还得办理好土地登记手续。而且土地抵押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要跟着抵押;反过来,地上建筑物等抵押时,下面的土地使用权也得抵押。同时,不能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在建工程抵押要求贷款用途必须是为了在建工程继续建造。工程占用的土地得交完所有土地出让金,拿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且要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在建造的还得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另外,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要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还得确定好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再者,两者实质有区别。土地抵押的实质是给债权关系提供一种中介形式和物质保障,保证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建工程抵押的实质是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银行等,为偿还贷款做担保。 从法律依据来看,《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这些都有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得写清楚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 相关概念: 在建工程抵押:抵押人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土地抵押:土地使用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土地使用权并由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