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建工类案件的审判经验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建工类的纠纷,涉及到合同效力、工程款支付等问题,对相关法律规定不太清楚,不知道法院在审判这类案件时通常会有哪些经验和考量,想了解下在认定合同效力、处理工程价款等方面的具体审判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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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建工类案件审判经验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合同效力认定。对于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发包方与承包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会被判定为无效。不过,如果发包方能够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成功获取相应的审批手续,或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进行了建设工作,那么这样的合同便应该被认定为合法有效。而且,即使发包方未能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这也不会对施工合同本身的法律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这是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而来,目的是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合理性。 其次,“挂靠”行为的认定。“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具体情形包括: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明确“挂靠”行为,能准确判断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和责任承担者。 再者,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方面。如果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通常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同样不予支持。这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保障工程顺利结算的原则。 另外,在劳务分包合同效力认定上,同时符合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这三个条件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最后,在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行为认定方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总之,建工类案件审判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以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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