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诉讼主体?

我最近遇到了一个建筑合同方面的纠纷,涉及到确定诉讼主体的问题。不太清楚到底该把谁列为诉讼对象,担心如果诉讼主体确定错了,会影响后续的维权。想具体了解一下,在不同的建筑合同情形下,确定诉讼主体都有哪些方法和依据。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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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合同案件中,确定诉讼主体十分关键。首先要明白,诉讼主体就是参与到这个案子里打官司的人,包括原告和被告等 。


对于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下属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一旦产生纠纷,应以该建设单位为诉讼主体。这是因为这些职能部门没有独立财产,没办法独立承担责任,所以得由建设单位来负责 。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要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才行,这些职能部门不符合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产生纠纷后,一般以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要是该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财产,那就得追加该建筑企业为共同诉讼人。这是考虑到责任承担能力,如果分支机构赔不起,建筑企业就要一起承担责任 。


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涉诉后,借用人和出借人为共同诉讼人。因为这种借用行为本身就不符合规定,双方都对合同的履行等有责任 。《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借用人和出借人都和合同纠纷有利害关系。


共同承包或联合承包的建筑工程项目,产生纠纷后,应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这是因为大家一起承包,在合同里是共同的一方,对工程相关的纠纷都有责任 。


另外,实行总分包办法的建筑工程、涉及个体建筑队或个人合伙建筑队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承包合同、因转包产生的合同纠纷、以筹建或临时机构的名义发包工程、实行承包经营的施工企业等情况,在确定诉讼主体时都有相应规则 。例如,因转包产生纠纷,如果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确定建筑合同案件诉讼主体要依据具体合同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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