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什么效力?
我有个在建工程,打算拿去抵押。但不太清楚抵押登记后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力,会不会影响我后续工程建设、转让等操作?抵押登记的效力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对我和抵押权人都有什么约束和保障?想了解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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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进行抵押登记后会产生多方面的效力。 从抵押权人的角度来看,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对该在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意味着,当抵押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在建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于抵押人而言,虽然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其所有,但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对在建工程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比如,抵押人如果要转让在建工程,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此外,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将在建工程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即使第三人取得了在建工程的所有权,但如果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第三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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