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该解释在买卖合同的各个方面都有重要规定。 在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方面,它明确了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意味着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其他相关凭证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证明买卖合同存在的依据。 关于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解释规定了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这对于明确买卖双方在交付和付款方面的举证责任有重要意义。 在标的物风险负担方面,规定了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违约责任方面,解释规定了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总之,该解释为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有助于公平合理地解决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