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我是做建设工程的,最近签的一个施工合同出了纠纷。对方不按合同办事,我们协商也没结果。我想知道最高法对于这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是怎么解释的,这样我心里也有个底,看看接下来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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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比如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里的折价补偿,通俗来讲就是虽然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没问题,发包方还是要按照合同约定给承包方钱。依据是《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其次,关于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确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这有助于明确双方在工程交付时间节点上的权利和义务。 再者,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此外,如果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保护。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一规定为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提供了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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