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的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正确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 首先,关于技术成果和技术秘密。技术成果是利用科学技术知识等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等的技术方案,涵盖专利、技术秘密等多种形式。技术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其次,对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的认定。这包括履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承担交付的技术开发任务,以及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相关技术开发工作(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如果法人等组织与职工就技术成果权益有约定,法院依约定确认。 再者,“物质技术条件”包含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等。若职工在技术成果研发中全部或大部分利用这些物质条件,且对成果形成有实质性影响,或成果基于组织未公开成果完成,就属于“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不过有除外情况,比如约定返还资金或交纳使用费,以及成果完成后利用物质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 然后,个人完成的技术成果,如果属于执行原组织工作任务又主要利用现组织物质技术条件,按原、现组织协议确认权益;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享。这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指对成果单独或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另外,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授权或认可的,视为法人等组织订立的合同,由其承担责任;未经授权或认可的,由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组织受益的在受益范围内担责。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需审批或许可,但未审批许可不影响技术合同效力,义务约定不明的,由实施技术一方负责办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最后,若一方欺诈订立委托开发合同重复收取费用,受损害方请求变更或撤销合同,法院应支持。还有一些情形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比如限制新研究开发、限制获取类似技术、阻碍合理实施技术、要求接受不必要附带条件等。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