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对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钱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在利息方面,该解释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超过这个标准的部分,法律是不予以保护的。 此外,对于借贷合同的效力,解释也有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在举证责任方面,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