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为了准确认定职务犯罪中的自首和立功情节,正确适用法律,严惩腐败犯罪而制定的。下面将详细解释这两个概念及相关司法解释内容。 首先是自首。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特别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这里所说的“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情况。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其次是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根据上述《意见》,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职务犯罪中的自首和立功情节,对于正确量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重要意义。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构成自首、立功以及相应的量刑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