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废弃物排放,我担心可能涉及环境污染方面的刑事问题。想了解一下,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具体的解释?比如什么样的污染情况会构成犯罪,量刑标准又是怎样的,希望能有详细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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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环境污染犯罪主要涉及到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这里的“有害物质”包括很多,像一些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通俗来讲,就是如果企业或者个人随意排放、倾倒这些对环境有害的物质,并且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列举。


比如,在解释中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等。


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像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


此外,解释还对一些共犯的情形、单位犯罪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如果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总之,《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准确认定和惩处环境污染犯罪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对于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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