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法下,员工离职时工资该如何结算?
我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后准备离职,可不清楚离职时工资具体怎么算。是按实际出勤天数算吗?加班的工资会不会正常给?还有如果是公司辞退和自己主动离职,工资结算会不会不一样?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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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保护法下员工离职工资的结算,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劳动者有权全额领取全部应得薪酬。这里的应得薪酬包括正常上班期间出勤天数对应的工资以及累积加班时间的加班工资等。也就是说,用人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根据劳动者实际的工作情况,准确计算并支付相应工资,不得克扣、拖欠。例如,某员工正常出勤20天,加班5天,用人单位就需要按照约定的日工资标准支付20天的正常工资以及5天的加班工资。 其次,如果是用人单位依法辞退员工,除了支付劳动工资外,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员工在公司工作了3年7个月,公司辞退该员工时,需要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方面,《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就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时,必须依法足额支付工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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