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主动离职的话,工资该怎么结算发放呢?
试用期主动离职时,工资的结算发放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如下:
**结算标准**:
首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试用期工资至少为5000×80% = 4000元,同时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按照集体合同进行计算;没有集体合同的,按照同工同酬发放。
其次,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天数来核算工资。比如,试用期月工资4000元,当月应出勤22天,实际出勤15天,那么工资计算方式为4000÷22×15 。
**发放时间**: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工资应在离职当天当面结清,或者在公司常规发薪之日发放。
**扣除工资的特殊情况**: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擅自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例如,劳动者当月工资4000元,因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需赔偿1000元,那么当月最多扣除4000×20% = 800元,实际发放工资为4000 - 800 = 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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