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二)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处理婚姻家庭方面的事务,不太清楚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二)具体内容。想知道这个解释主要针对婚姻家庭里的哪些情况,对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有没有相关规定,希望了解得详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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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具体适用的进一步阐释和说明,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彩礼返还问题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就意味着,如果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解释对于一些特殊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规则进行了明确。比如,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时,就要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如果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这一系列规定有助于在离婚时公平合理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虽然解释主要是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相关规定的细化,但基本原则依然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例如,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总体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对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适用更加明确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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