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具体内容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听说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它在婚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信息,以便处理自己面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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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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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目前尚未颁布,我们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来处理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事务。 首先,在结婚方面,该解释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对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法律依据就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以及本解释的相关规定。 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租获得的租金,一般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可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以及本解释对夫妻财产认定的细化规定。 在子女抚养方面,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等情形的除外。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这些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以及本解释的相应条款。 在离婚损害赔偿方面,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这是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进一步解释和细化,以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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