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的解释。
首先,在结婚彩礼方面,根据该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就意味着,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给付彩礼的一方是有权利要求返还彩礼的。
其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进一步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离婚时可以依法进行分割。
再者,关于夫妻债务问题,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对于保护 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区分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有着重要的意义。
另外,在涉及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等方面也有相应规定。比如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之,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也让当事人在处理婚姻相关问题时有更明确的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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