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是怎样的?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婚姻家庭方面的事务,听说民法典有关于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这个司法解释到底规定了什么,对婚姻家庭事务的处理有哪些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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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该司法解释在婚姻效力方面,明确了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处理方式。例如,对于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起算点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让可撤销婚姻的认定和处理更具可操作性。 在结婚彩礼方面,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为解决彩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对于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等情况也有详细规定。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明确了抚养费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在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并且对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此外,对于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也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保障了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它对于解决婚姻家庭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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