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婚姻编有哪些解释?


民法典关于婚姻编的解释是为了更好地适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对具体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说明,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处理婚姻家庭领域的纠纷。 首先,在结婚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不属于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同时,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的重大疾病通常包括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等。这一解释明确了隐瞒重大疾病情况下婚姻的效力问题,保障了另一方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其次,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方面,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因市场行情上涨而产生的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但如果将该房产出租获得的租金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解释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再者,在离婚方面,解释对子女抚养权的确定做了进一步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财产分割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