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婚姻法离婚有哪些新规?

我打算和伴侣离婚,听说民法典婚姻法有了新规定。我想了解这些新规具体有哪些内容,对我的离婚会产生什么影响,比如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和以前有啥不同,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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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相关内容被整合进婚姻家庭编,其中关于离婚有不少新规。 首先是协议离婚增设了冷静期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存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要先去登记申请,然后等30天冷静期,这期间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申请;冷静期过了还有30天的领证期,没去领就当撤回申请。 其次,诉讼离婚方面,如果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有明确规定。以前对于多次起诉离婚但法院一直不判离的情况没有很明确的后续处理方式,现在这条规定为那些确实感情破裂、长期分居的夫妻提供了更明确的离婚途径。 在财产分割上,虽然整体原则还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但更强调了公平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子女抚养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比以前更加强调尊重孩子的意愿,并且明确了不同年龄段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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