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不太清楚传播淫秽物品在法律上是怎么界定的。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分享一些疑似淫秽的图片和视频,这算传播淫秽物品吗?想了解下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司法解释具体是怎样规定的,什么情况会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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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通俗来讲,就是传播那些包含色情、低俗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容易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物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呢?相关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这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是指,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此外,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这些规定为司法实践中判断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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