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播放量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分享视频,后来听说可能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传播淫秽物品罪和播放量有没有关系,播放量达到多少会构成这个罪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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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你没有通过传播这些东西赚钱,但是在社会上广泛散布了这些不好的东西,并且达到了严重的程度,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虽然这里没有直接提及播放量,但在网络环境下,播放量可以作为判断传播人次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一般认为,如果传播淫秽物品的视频等播放量达到了一定的规模,相当于向大量的人进行了传播,就有可能符合立案追诉的标准。 不过,司法实践中对于播放量的认定也不是绝对的。不能仅仅依据播放量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传播的场所、受众的范围、是否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等。例如,如果在一个封闭的、特定的小群体内传播,即使播放量较高,但社会影响相对较小,可能也不会认定为情节严重。相反,如果在公开的、面向社会大众的网络平台上传播,即使播放量没有达到很高的数值,但造成了广泛的不良影响,也可能会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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