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到底是怎样规定的。我想了解下,在实际情况中,怎样的行为算寻衅滋事,具体的判定标准和处罚规定是怎样的,这些司法解释是怎么说的,能给我解答下吗?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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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在日常生活中是一个常见的法律概念,但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它在法律层面的具体含义和相关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寻衅滋事的司法解释。


首先,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该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解释第三条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关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解释第四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对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需要严格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同时,我们也要明白,维护社会秩序是每个公民的责任,遵守法律法规,不实施寻衅滋事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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